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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与商务委法制处联合举办法制专题讲座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上海市有关商贸企业准确学习理解和掌握本司法解释,7月25日,市商务委公平贸易处(法制处)、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上海商业法制协会于联合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讲解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该讲座是我校首次联合实际部门面向商贸企业法务工作者的法律专业讲座。我校文法学院院长刘建民出席会议并致辞。

尽管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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