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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轻伤害案件
   2013-04-07
 
  一起“特殊”的轻伤害案件

2011年初,对岗位调动之事有想法的单位职工梁某,闯入领导周某办公室砸坏公物并与周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周某左膝骨折,构成轻伤。派出所委托镇调委会调解此案。

调解中,周某提出,梁某应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即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周某的要求,情绪激动的梁某拒不道歉并扬言如追究刑事责任就与周某“同归于尽”,因此,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调解成功。然而,梁某单位认为,梁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肯定会失去工作,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单位再次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协商,希望通过再次调解给梁某一次机会。经过单位请求,2012年初,派出所同意将此案再次委托镇调委会调解。再次接手案件后,调解员为了争取调解成功,找来梁某的亲属和同事进一步了解详情。原来,调动工作时恰逢梁某父亲过世,而梁某的父亲生前对儿子当时的工作岗位较满意,希望儿子好好干,将来能有出息。但那次的工作调动令梁某觉得愧对父亲。梁某认为一旦向周某赔礼道歉后还要被纪律处分,工作前途肯定会受影响,有负父亲的厚望,就索性和领导对着干,让单位觉得没办法,想用“拖”来达到不了了之的目的。找准了问题结症后,调解员约来双方当事人并邀请派出所民警和单位领导参与调解,开门见山地告知梁某:案件拖了近一年是因其单位多次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协商的结果,是给梁某再一次机会,单位的宽容并不是纵容,而是挽救。同时告知,如调解不成,公安机关必定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调解员又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同时进行耐心的教育、疏导。2月17日,知错悔改的梁某终于表示愿意赔偿相关损失,并接受单位给予的处分。最终,案件以和解告终,一起拖了近一年的轻伤害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备注:上述人员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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