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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风波
   2013-04-07
 
 

    2010年10月,某村姑娘汪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都觉得比较合意,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被告方见面礼1000元。后经介绍人之手,男方方两次给付被告方彩礼款4000元、6000元,合计11000元。女方时不时地要求男方陪其逛街,买这买那。2010年年底,女方要求男方为其购买电瓶车,大概要4000多元,男方原本经济条件不太好,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说过了年再说,女方执意要买,双方即产生矛盾。男方以女方要求过高、无法满足女方的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11000元、衣物折款1700元。女方拒付,最后男女双方家庭争吵不断,村委会做了大量工作,还是不行,最后跑到司法所,要求解决,司法员受理案件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对双方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男方王某与陈某订婚后,男方按照农村风俗两次给付女方彩礼10000元,是双方为建立恋爱关系而给予的财物,由网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了婚约,因此汪某所给的彩礼张某应当返还。双方的见面礼属赠与行为,依法不再返还。男方诉称给女方购买衣物等1700元,无证据证实。最后,通过司法员的教育与劝说下,女方返还彩礼10000元给男方,一场风波就此平息。

    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很显然,法律对彩礼是予以否定的。在我们村里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不能再要回,女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应当返还。本案中,女方观点即是如此,这里,实际上是将彩礼视为一种定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婚姻制度的基石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感觉对方不是自己合适的伴侣,完全可以解除和对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解除不是违约,也不是违法,按民间说法,送彩礼一方毁约不能要回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应该移风易俗,不要把爱情和金钱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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