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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嫁妆能否取回
   2013-04-07
 
 

 

    3年前,王兰嫁给丈夫张强时,娘家的陪嫁有手提电脑、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电,总价值约5万元。婚后,由于王兰与婆婆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口角,令张强左右为难,小两口日久生隙,最终分居。半年前,王兰提出与张强离婚,并要求带走婚前嫁妆即娘家陪嫁的电器。张强认为自己为结婚开支20多万元,拒绝了王兰的要求。王兰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他俩离婚,并支持了王兰带走婚前嫁妆的诉讼请求

    分析:《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排除了另一方的所有权。所谓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梅的婚前嫁妆系她与罗刚结婚前就由她的娘家人购置的,是李梅在结婚前便已依法取得的财产,理所当然归李梅所有。罗刚希望以该财产弥补自己的损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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