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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
   2013-04-07
 
 

 

     孙某夫妇有一子一女。孙某夫妇身体一直不大好,两个子女共同照顾着年迈的父母。2002年女儿结婚,孙某夫妇拿出平时积蓄的5万元让她置办结婚用品。2008年、2009年孙某夫妇相继去世,留下二室一厅的一套住房,面积约70平方米。2010年孙某的儿子未经女儿同意,将原产权人为孙某的这套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父母在银行的存款全部取走。孙某的女儿得知此事后,找到哥哥,要求其将房屋登记到两人名下,并要求分给她父母遗留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孙某的儿子认为,妹妹已经出嫁,她出嫁时父母已陪送嫁妆5万元,已得到父母的遗产,再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后来,孙某的女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就他们兄妹的继承权和应继份额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孙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跟哥哥一样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其合法继承权不可否认,但同时考虑到孙某的儿子一直同孙某夫妇居住在一起且仍未结婚,故住房归其所有,存款2.5万元归妹妹所有。

    分析: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标志着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相等的继承权利。但是,妇女的继承权在很多时候都得不到保护,这是因为一些封建思想仍然存在,就像这个案例中,哥哥觉得妹妹出嫁了就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了,甚至在妹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了父母的财产,就是封建思想在作怪。

    当然,继承法也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对父母多尽赡养义务,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可以适当多继承财产,这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当”的法律原则。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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