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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风波(二)
   2013-04-07
 

彩礼风波(二)

按农村风俗摆了酒水,但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彩礼返还问题。

某村杜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后李某经媒人手接受杜某彩礼38000元。按照农村习俗,男方摆了喜宴。由于女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未能领取结婚证,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在男方家里。可同居后,男方好吃懒做,吃喝嫖赌的恶习显现,动不动就殴打李某,两人还为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最后李某离开杜家,杜某多次说和,均遭女方拒绝,无奈杜某来到司法所,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8000元。

司法员认为:杜某虽按农村习俗给付李某彩礼,但因李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杜某请求李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双方虽未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彩礼应由李某飞适当予以返还,经司法员反复做工作,讲法讲理,最后李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

分析:一般来说,彩礼问题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本案中杜某与李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一年多时间,双方由于矛盾不能继续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地按第一条的规定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之公平,我们也要适当考虑到女方的名誉损失。

这个案例也启示我们收受彩礼的旧习俗要尽快予以破除,女孩应该自尊自爱,确立健康、和谐、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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